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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442

上海举行首届航运法治论坛,国际航运中心如何梦想照进现实?

海事仲裁欠发达 亟需补短板


  201085日,在上海首届航运法治论坛上,围绕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制环境建设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八位专家学者,针对海运中心建设的法制保障以及航运法律风险控制与争端解决两大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作为八位专家之一,在论坛上提出:国家海事仲裁欠发达,势必会给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造成 “短板效应,有关部门应当立法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与国际普遍做法相接轨。


  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已跃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二。随着港口设施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洋山深水港的开港和拓建,上海港地处环球海运重要航线交汇点和我国沿海交汇点的两大优势将得以充分展现,上海港建成世界级枢纽港的硬件条件也具备并开始凸显。然而,蔡鸿达指出:上海海仲的受案量一直徘徊在两位数,与伦敦这样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相比差距甚远,也与我国航运经济的高速发展极不相称。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正在努力跻身于世界航运强国之列,而一个国家海事仲裁欠发达势必会给本国的航运业带来短板效应。因此,我国海事仲裁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发展我国的海事仲裁任重道远。 在蔡鸿达看来,海事仲裁遇冷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设定,令仲裁不方便。


  海事仲裁是航运界公认的专家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由先前的纯民间性自救方式,到现在已发展成为由国家承认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于一项仲裁条款具备哪些内容即可生效,各国法律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当事人只要表明仲裁意愿,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在海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几乎占了主导地位。临时仲裁主要订明的是仲裁地点,很少会约定仲裁机构名称,国际航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更是如此。 在实务操作中,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通常只通过往来传真签订仅有一张纸的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措辞十分简略、大量使用缩写、列明关键条款、其他援引标准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就约定 “伦敦仲裁 “纽约仲裁等。而我国 《仲裁法》将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条款的必备要素,对仲裁条款内容的严格限制严重脱离了国际航运惯例和海事仲裁实践。


蔡鸿达建议立法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照顾到海事领域的行业惯例和实务操作,与国际普遍做法相接轨。对于我国 《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内容三要素的规定作进一步变通,例如可以规定在海事仲裁管辖领域内, “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地而未约定仲裁委员会的,由申请人选择仲裁地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的条款有效,增加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 “北京仲裁上海仲裁的效力问题。申请人只要在北京或上海的三家仲裁委员会中选择一家提起仲裁即可,如果产生管辖冲突即双方分别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情况,则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蔡鸿达强调,只有与国际普遍做法相接轨,改善航运软环境,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才能得到世界的认可。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0818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


为落实广东省委、广州市委《省纪委关于2010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推进本委的廉政建设,8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举办了全体人员参加的专题讲座,邀请广州市党校梁宏副教授作廉政教育辅导报告。


(来源 : 广州仲裁委员会2010-08-19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创刊酒会在北仲举行


    2010818日《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评论》)创刊庆祝酒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召开。《评论》编委会主要成员、合作伙伴北仲、北大法宝、天津大学项目管理学会,以及来自中外律师、学术、仲裁、企业界的90余位精英共同出席了酒会。王红松秘书长作为《评论》顾问应邀出席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创刊祝辞,介绍了北仲与《评论》共同举办酒会的目的并对《评论》推动中国建设工程法治建设的发展寄予很高的期许。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是中国大陆第一本也是目前唯一的一本建设工程法律中英文双语专业期刊,旨在汇聚业界精英力量,通过对中国及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及热点问题的法规研究和案例分析,以及对建设工程管理和法律执业经验的总结,促进中国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理论的发展。日前,《评论》创刊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在酒会上,《评论》主编、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介绍了《评论》的创刊理念及实践。《评论》编委、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陈建处长以及嘉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振中副院长、品诚梅森合伙人John Bishop律师也分别从仲裁、学术和国际律师实务的角度高度评价了《评论》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表达了对《评论》发展的美好祝愿和期待。


(来源 北京仲裁网2010-8-20


联席会议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针对广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连续几年增长均处于历史最高位,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现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进一步沟通协调,就裁审衔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决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妥善处理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工作中的疑难、重大案件及涉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以及在案件处理中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点、分歧与争议问题。


按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联席会议每年举办一到两次,将设定不同的主题。2010年度联席会议初步定在9月举办。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8-23


海仲派员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的航运法律研讨会


201082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了一次小型航运法律讨会,有20余位律师和上海海事仲裁院多位仲裁员参加。研讨会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的某些规定对航运与司法实践会产生哪些影响?与会人士围绕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上海海事仲裁院的仲裁员也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会议旨在营造海事法律学术交流氛围,促进海事司法审判的完善,更好地服务于航运实践。


(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成立专家组助企业追讨海外欠款


在中国国际商帐管理高峰论坛上获悉,中国国际商会已经成立专家组, 专门帮助出口商收回海外客户拖欠的债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826日上午在中国国际商帐管理高峰论坛上获悉,中国国际商会已经成立专家组, 专门帮助出口商收回海外客户拖欠的债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于健龙在会上披露,目前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欠款总额已经高于1000亿美元。各种口径的统计表明,中国每年新增坏账总额大致在50亿美元至300亿美元之间。


缺乏系统完善的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造成中国出口企业坏账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向欣指出,目前商业保理的行业发展,缺乏行业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也需加强。


于健龙及参会讨论的多位律所专家也指出,目前海外欠款的主要原因,也需要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很多情况是因为我们企业作为发货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造成了对方不满,不仅欠款,而且还要申诉我方企业。”


此外,与会的多位专家也提醒去海外追债的出口企业,需要注意对方国家语言、法律、文化、习俗的习惯。


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2009年对外出口贸易总额达12016.6亿美元,首次超越德国,跃居世界第一。据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欠款约有1500亿美元。以5%的中国出口企业平均坏账率估算,仅2009年我国出口企业就新增坏账逾600亿美元。


(来源:一财网)


刑罚之剑指向虚假诉讼


空白纸上写句话,凭空欠下百万元,原、被告手拉手去诉讼,图的是给欠条一件合法外衣。当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时,伪造证据、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日益增多。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这种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使出杀手锏,明确追究虚假诉讼参与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008523日,一份平阳法院发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引起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的重视,随后,浙江高院展开对全省虚假诉讼专门调研,形成《对浙江省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当年124日,浙江高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率先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第一条界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国内首次由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现象正式界定为虚假诉讼,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诉讼现象进行研究。之所以要独立出来,既考虑到虚假诉讼数量在不断增加,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更甚,又因为其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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